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安委会成员单位:
根据全省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局对2016年发布的《福建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2年1月20日
福建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是指:渔业船舶水上安全、渔事纠纷等突发事件。本预案适用于本省渔业船舶及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渔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有效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3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属地为主,无论事发渔业船舶发生地远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组织救助力量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同时,根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区域、性质、危害以及影响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处置、分级响应。
1.4.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以专业救援力量为主、以渔业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救援力量为辅的应急处置队伍,充分动员和发挥渔业乡镇、村居、企事业单位和渔业组织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有序协调、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距事发水域最近的县(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做出响应,积极配合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救助。同时,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处置力量组成。
2.1.1 省海洋与渔业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应急业务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
副组长:分管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局领导和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总队长任副组长。
成 员:局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与审批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防灾减灾处处长、渔船渔港管理处处长、渔业与质量监督处处长、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处长、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分管副总队长、省渔业减灾中心主任、省海洋预报台台长、省渔业互保协会秘书长。
2.1.2 省海洋与渔业局应急指挥机构设在省渔业减灾中心,由中心主任兼任指挥,省渔业减灾中心副主任、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指挥装备处处长兼任副指挥,局防灾减灾处、局渔船渔港管理处、省渔业减灾中心、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指挥装备处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
2.1.3 应急处置力量主要由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2.1.4 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地方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工作职责
2.2.1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1)领导、指挥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处理重大事项;
(2)指导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救助力量开展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
(3)协调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4)按照省委、省政府及农业农村部的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5)决定表彰和奖励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
2.2.2 应急指挥机构
(1)省级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农业农村部及省政府安办报告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协调、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2)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在接获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并经核实后,应将事件情况逐级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局应急指挥机构,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海上搜救机构。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局;
(3)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指挥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4)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的畅通,整合应急资源,适时调整处置方案,指导落实处置措施,力求最佳处置效果;
(5)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协助、配合渔业船舶事故调查机关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相关调查工作,并提供行业技术支持;
(6)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
2.2.3 应急处置力量
服从调度和指挥,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及预警
3.1 预防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的安全责任意识,引导和教育渔民遵纪守法、依法生产;
(2)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渔业船舶船员安全操作技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培训,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渔民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引导渔业船舶编组编队作业,提高渔民自救互救能力;
(4)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关注气象海况、渔场作业秩序等相关信息与动态,建立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和制度,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并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
⑸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为本单位承担应急救助工作的有关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船员购买必要险种的互助保险。
3.2 预警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注意掌握并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气象海况、社情舆情等预警信息,及时上报各级政府;并根据有关规定发布预警[U005181] 提醒,作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收到预警信息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有关渔业船舶的跟踪管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通知渔业船舶驶离或制止渔业船舶前往相关水域;
(3)预警解除后,应及时通知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解除预警,恢复渔业船舶正常作业状态。
4. 应急处置
4.1 事件分级
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和社会影响程度,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四级(Ⅳ级)。
4.1.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人民币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4.1.2 重大事件(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4.1.3 较大事件(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4.1.4 一般事件(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4.2 信息处理
4.2.1 信息收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渔业应急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传递不同来源的各类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
(1)来源于海上搜救机构的信息;
(2)来源于本系统内上传下达的信息;
(3)事件渔业船舶的求救信息;
(4)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
4.2.2 信息报告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第一时间在全国渔业安全事故直报系统上录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纬度)、经过、伤亡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形成值守工作工单,并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按下列规定及时报告事件情况:
(1)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重大及以上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船有关人员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应急管理、海上搜救机构以及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局性突发性敏感性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21﹞73号)要求,在15分钟内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越级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在1小时内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后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2)较大事件逐级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局将事件情况抄报农业农村部。
(3)一般事件上报至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抄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逐级上报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应当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海上搜救机构。
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有关港、澳、台办或外办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报告。
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件详细情况时,应首先报告事件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其他情况待进一步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全面情况。
4.2.3 信息报告内容
(1)接报突发事件时间;
(2)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水域情况;
(3)当事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及联络方式、人员情况;
(4)当事船舶或设施的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
(5)当事船舶救生、通讯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
(6)当事各方的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7)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
(8)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9)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10)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事件等级,由相应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分别由农业农村部、省级、地(市)和县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上一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下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同步启动应急响应。
下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由于能力和条件所限不能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事件等级确定后,因事态发展导致事件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事件响应级别。
5.2 响应行动
5.2.1 事发船长响应
事发船长是事件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海上搜救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报告事件情况。
5.2.2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响应
当启动Ⅲ级及以下响应时,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和进展情况报告。
5.2.3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响应
当启动Ⅱ级及以上响应时,省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总值班室、省政府安办报告有关情况。
(1)及时报告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保持与事发地设区市应急救援机构、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根据当地救援情况,进一步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件升级、失控。
(4)根据事态发展的趋势,研判是否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次生事件的情况,及时上报。
(5)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5.3 指挥和协调
(1)进入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3)在省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相关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和事发地毗邻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应急机构,互相提供增援或者保障,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5.4 处置措施
5.4.1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1)接报后,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通报海上专业搜救机构,请其调派专业力量赶往救助;
(2)指导当事渔业船舶开展自救、互救;
(3)协调事发水域附近作业渔业船舶参与救助;
(4)组织具备适航条件的渔业执法船舶赶往事故水域参与救助;
(5)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保持与当事渔业船舶或附近渔业船舶的联系,及时了解并向有关方面通报现场情况;
(6)救助期间必须服从指挥。因特殊原因需离开救助现场时,须经相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对不服从应急救助指挥的当事渔业船舶,所在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对当事渔业船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5.4.2 渔业船舶水上涉外涉台突发事件
有关水上涉外涉台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印发的《福建省处置涉台渔业事件应急预案(修订)》执行。
5.4.3 渔业船舶水上渔事纠纷突发事件
(1)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与当事渔业船舶保持联系,开展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要求当事各方停止不当行为;
(2)稳控当事各方面所属地其他渔船,禁止其前往事发水域,防止事件规模进一步扩大;
(3)必要时调派渔业执法船舶赶往事发水域,控制事态,避免事件升级;
(4)出现或可能出现群体械斗、故意碰撞、挟持人员等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通报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海防、海警等相关部门,请其调派力量紧急赶赴现场处置。
5.5 响应终止
下列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可以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1)处置已成功或事件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当事渔业船舶或人员的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3)失踪者生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事件的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有扩展、反复或加剧的可能。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发挥渔民组织的积极作用,做好当事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和稳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并跟踪事件后续处理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
6.2 保险
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互保办事处及时启动理赔工作程序,并对相关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6.3 总结和评估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启动响应的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事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
(3)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4)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6.4 信息发布
应急领导小组应指定负责人对外发布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与装备保障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本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的名称、职责及联络方式;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建立健全渔业安全应急中心,确保场地到位、设备到位、人员到位;
(2)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所属渔业执法船舶的类型、性能、分布、适航能力及通讯方式,并按要求配备救生、救助、消防等装备器材;
(3)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积极推进渔业船舶信息化和自救互救装备建设,实时掌握本地渔业船舶的类型、性能、数量、分布及适航和救援能力;
(4)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挥“福渔救助志愿者联盟”等各类应急救援力量作用,强化渔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5)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名册,做好人才和技术支持。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保障渔业安全通信网络的维护运行。承担应急值班任务的岸台(站),应向社会公布电台呼号、工作频率,实行24小时守听,确保应急通信联络及时、准确和畅通;
(2)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渔业安全应急值守电话“95166”,明确负责日常应急联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信息沟通顺畅;
(3)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及时更新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7.3 经费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应急工作经费保障,将实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应纳入部门年度财政支出预算。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进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救助、涉外事件处置、渔事纠纷调处等方面的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知识。
8.2 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渔业船舶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现场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应急救援演练的督促、指导。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 奖励
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着的;
(2)防止或抢救事件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着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3.2 责任追究
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事件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在不危及自身安全情况下,拒不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指挥参与救助行动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未经授权,擅自向媒体提供涉及事故成因、责任等相关敏感信息的;
(9)有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行为的。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或停泊中因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损、机械故障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渔业船舶水上涉外突发事件:指我国渔业船舶在他国港口或者在他国管辖水域发生的事故或事件;或者在我国管辖水域内发生的中国籍渔业船舶与外籍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或事件,以及外国渔业船舶发生的事故或事件。
渔业船舶水上渔事纠纷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捕捞作业中因网具纠缠,或渔业船舶停泊、航行或作业中导致渔业养殖设施损坏及其养殖产品灭失,或跨界交叉水域捕鱼权争议等原因引起的纠纷事件。
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具有明确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职能的救援力量。
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指可调派参与救助行动的渔业船舶、渔业执法船舶及有关人力和物力资源。
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指除渔业船舶外,可投入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9.2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 预案管理
预案应定期评估,并根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预案,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6年原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的《福建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