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部署各地区“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2019年,我省先后印发了《福建省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的意见》,部署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设置综合执法机构,承担相关行政执法职责。2020年底前,全省各乡镇(街道)均已设置“综合执法队”或“综合执法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印发《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依法赋予全省乡镇(街道)部分行政执法权限,推动执法关口前移、加强源头治理,提高基层法治水平。
二、政策依据
2021年1月,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2021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提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提出,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改革原则和要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三、主要内容
《决定》分为正文和附件(即重点任务分工)两部分。
1.正文部分。省人民政府决定将部分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就赋权原则、赋权范围、赋权程序以及执法评估等事项作出具体要求,规定赋予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由省委编办会同省司法厅商相关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并发布。
2.附件部分。共十二项任务,明确每项任务的相关责任部门,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省、市相关部门加强指导赋权和保障工作,涉及乡镇(街道)社会管理权限的部门均纳入赋权责任单位。
二是明确县级人民政府采取“一镇(街)一清单”赋权模式,坚持因地制宜,实施精准赋权,坚持成熟一批、赋予一批,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
三是加强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县(区)执法力量下沉,依法赋予乡镇(街道)相应的统筹调度权和综合管理权。
四是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强化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规范统一基层行政执法行为。
五是加强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待遇、装备及办公场所保障,统一执法服装、车辆、证件、装备和标志标识等,并将配备执法服装、车辆、装备等保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是建立健全上下协同配合机制。建立乡镇(街道)与县(市、区)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机制,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建设和执法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