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加强和规范古树名木移植和死亡注销管理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古树名木移植管理
(一)严格核查审批
因《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申请对古树名木进行移植、实行异地保护的,须按照《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并制定移植方案,依法进行审批。移入地应为同一适宜生态区,原则上应就地或就近移植。移植方案应当明确种植养护措施和养护人,并落实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不少于5年的养护费用。古树名木移植审批部门可组织实地核查。
对于项目建设涉及古树名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前期立项、规划选址时,应提前介入,告知建设项目业主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古树名木分布情况,并积极引导建设单位对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范围尽可能予以避让。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应按有关规程规定,全面、准确调查拟使用土地范围内涉及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范围等情况。因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民生保障及公共事业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中充分阐述分析无法避让的理由及有关情况。
(二)加强指导督促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古树名木移植人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挖,严格按照移植方案进行种植和养护;要指导督促古树名木移植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采挖点、种植点上的其他树木,防止破坏周边植被,移植后应及时回填土壤,防止水土流失,将对采挖点、种植点的环境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三)规范档案管理
古树名木移植后,移出地、移入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更新已移植古树名木的移出、移入档案,并录入“福建省古树名木信息管理数据库”,加强跟踪管理,做到移植古树名木的去向明确可查。在本省范围内跨县(市、区)移植古树名木的,由移出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移入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档案。
(四)强化跟踪管理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移植古树名木的养护巡查机制,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移植的古树名木进行巡查,为古树名木养护人提供技术指导,督促其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确保存活。发现树木生长异常或环境状况影响树木生长的,应指导督促及时处理。古树名木移植后的5年内,移入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批准移植的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移植后树木的存活、养护和生长情况。古树名木移植5年后纳入日常养护,并积极争取长期经费保障。
二、关于古树名木死亡注销管理
(一)现场核实鉴定人员要求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接到古树名木死亡的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核实、鉴定。参与现场核实、鉴定的应至少有2名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应至少有1名在林业、园林、植保或相关专业领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古树名木生物学特性,具备较丰富的古树名木保护经验。现场核实鉴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二)古树名木死亡注销管理部门
名木和一级、二级古树经鉴定确系已死亡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向省林业局申请注销;死亡的名木和一级、二级古树是否仍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等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由省林业局确认。省林业局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实地核查。
三级古树经鉴定确系已死亡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向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具体规定由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三)名木和一级、二级古树申请死亡注销应提交的材料
1.古树名木死亡注销申请报告;
2.古树名木死亡鉴定书(格式见附件);
3.古树名木死亡鉴定照片(要求见附件)。
(四)其他有关要求
对经现场核实鉴定或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实地核查,未确定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抢救、复壮。经现场核实鉴定,发现人为破坏古树名木行为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查处。
古树名木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危害的,按《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通知中的古树名木,指城市规划区外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本通知有效期5年。
附件:福建省古树名木死亡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