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贝祥实业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901583136128T
法定代表人:林**
地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湾路6号金达莱厂区右侧厂房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2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疏港路5号楼2#厂房1层/4层的包装制品生产项目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林**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你公司包装制品生产项目于2021年4月份开工建设,已建成三条吹膜机生产线和一条缠绕膜生产线。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包装制品生产项目属于“塑料制品业 292”类中“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公司未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2.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你公司包装制品生产项目于2021年7月份已投产使用,检查时项目未经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项目已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但治理设施配套的供电线路未完成安装。
证明以上违法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有:
1.2021年11月2日,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林**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林**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林**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厂房租赁合同。2021年11月2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贝祥公司现场负责人林**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1年11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贝祥公司现场负责人林**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林**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3.2021年11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林**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1月25日,你公司向我局补充提供的包装制品生产项目建设投产情况说明、包装制品生产项目总投资款清单说明。2021年12月14日向我局补充提供的7月份出货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包装制品生产项目未经环评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4.2021年11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林**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向我局提供的发改备案表和环评报告表初稿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包装制品生产项目总投资额为310万元。
你公司第1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第2项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7日以《365BT体育app_365体育app安全下载_365betasia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市环罚告字〔202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2月7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对你公司第(1)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6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市环违改字〔2021〕6号),责令你公司位于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疏港路5号楼2#厂房1层/4层的包装制品生产项目停止违法建设。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裁量标准,考虑你公司该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属中小微型企业、两年内违法行为次数为2次(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主观过失、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且环境影响未扩大、配合调查、主体工程已建成并已投入生产使用、属报告表类项目和符合环境功能规划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经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该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壹佰叁拾肆元整(小写:3.5134万元)。
对你公司第(2)项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6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市环违改字〔2021〕6号),责令你公司包装制品生产项目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序号1裁量标准,考虑你公司该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属中小微型企业、两年内违法行为次数为2次(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主观过失、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且环境影响未扩大、配合调查、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且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属一般报告表类项目和符合环境功能规划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经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该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伍佰柒拾元整(小写:22.8570万元)。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位于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疏港路5号楼2#厂房1层/4层的包装制品生产项目责令停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你公司应按照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市环违改字〔2021〕6号)要求落实整改。同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总计处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叁仟柒佰零肆元整(26.3704万元)。其中,违反第(1)项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壹佰叁拾肆元整(小写:3.5134万元),第(2)项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伍佰柒拾元整(小写:22.857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365BT体育app_365体育app安全下载_365betasia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365BT体育app_365体育app安全下载_365betasia人民政府(地址:365BT体育app_365体育app安全下载_365betasia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365BT体育app_365体育app安全下载_365betasia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65BT体育app_365体育app安全下载_365betasia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365BT体育app_365体育app安全下载_365betasia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