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城市高污染燃料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印发《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和过程
城市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为调整城市能源结构,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家、省的新要求和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实际,依法对我市进行禁燃区的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
2017年3月,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将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类(严格);同时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一类。
2018年11月,《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8〕25号)要求各地要将建成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
2019年10月,市生态环境局向蕉城区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住建等市直部门两次征求意见,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内容包括: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禁燃区范围、禁燃区管理和其他事项。
1.关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根据原环保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Ⅲ类(严格)”燃料组合作为中心城区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禁燃高污染燃料。
2.关于禁燃区划定范围。省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要求“各设区市要将建成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的要求执行”。因此,中心城区禁燃区范围确定为蕉城区(蕉南街道、蕉北街道、城南镇、金涵乡、漳湾镇、七都镇、八都镇)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成区。
3关于禁燃区管理。2020年5月31日前,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在拆除或改造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生物质锅炉,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可再生能源,我们鼓励使用。但在当前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化标准体系尚未建立,缺乏设备、产品、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情况下,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市严格控制燃煤锅炉改燃方式,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燃用方式进行了规范,即要求必须在配置袋式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中燃烧,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燃用生物质燃料的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应当在2020年5月31日前,改为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或改用清洁能源。
《禁燃区》发布实施后,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或者未2020年5月31日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各企事业单位的燃料设施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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