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生育文明·幸福家庭”促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11]73号),根据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民政厅、司法厅、农办、计生协等8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方案的通知》(闽人口发〔2012〕83号)和省人口计生委、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老龄委办公室、红十字会、计生协等9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扶助促进行动方案的通知》(闽人口发〔2013〕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
二、救助形式
(一)经济救助
1、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已经纳入特别扶助的对象,在享受省规定的特别扶助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给予增加扶助金600元(市、县两级各负担50%)。以后随国家、省特别扶助金标准的提高,市县两级在本次增加以外,另按国家、省提高部分的100%相应调整提高。2013年7月1日后新增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各县(市、区)再给予一次性一定数额的补助。
2、实施意外事故救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因遭遇突发事件,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家庭成员重大伤害或重大疾病等,按规定的程序认定后,由其所在地方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济。
(二)医疗救助
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由所在地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
(三)养老救助
1、养老扶助。属于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的,所在地方政府应对年龄达55周岁以上的对象提前纳入农村部分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由所在地方政府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安置到敬老院或社会福利中心,实行集中供养,享受“三无”人员待遇(农村享受“五保户”待遇)。
2、低保扶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要及时纳入保障。对已享受低保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要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给予重点保障,适当增加补助金额。
(四)帮扶救助
相关部门要在生产和生活上给予相应的帮助和扶持,做到在精神上慰藉、生产上扶持、生活上关怀、医疗上保障、就业上优先、培训上优先、贷款时优先等;要针对不同家庭和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帮助和扶持,并注重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发展能力和生活质量。
1、农办:应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安排农村扶贫小额贴息贷款,优先列入造福工程危房改造对象,在各级造福工程中,每户增加2500元补助。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创业就业扶持,优先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实施创业就业培训,并积极促进其就业。
3、人口计生部门:应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再生育服务,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夫妻双方意愿,为其提供再生育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努力实现其再生育愿望。
4、民政部门:应对符合收养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按其意愿,给予优先收养福利机构儿童,实现其收养愿望。
5、计划生育协会:应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医疗补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因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保障,未参合(保)对象按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的30%、参合(保)对象经新农合(医保)报销后按其余额的50%给予补助,资金从生育关怀资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所在地方政府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统筹安排。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申请“幸福工程”救助和小额贴息贷款。
6、妇联部门:应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创业中,给予优先享受妇女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政策。
7、司法部门:应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法律援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提请诉讼,符合法律援助事项的,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应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五)节日慰问
每年传统节日期间,市、县、乡党委政府要重点安排,结合大走访大慰问送温暖等活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进行全覆盖慰问,确保每个救助对象每年慰问一次以上,做到不漏户不漏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救助工作,关系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有效落实,关系到社会和谐进步,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救助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各地要抓紧建立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和工作程序,创造运作协调、公开透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制度运行环境。
(三)建立信息档案。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档案,完整保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证明等相关资料。
(四)落实救助经费。财政部门应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每年提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数量,做好资金测算,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救助帮扶工作提供可靠的财力保障。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对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总结经验,完善提高,切实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享受更多的实惠,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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