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各有关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和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的企业。企业的具体形式包括: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四)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二、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改变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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